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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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作者:徐州邦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2 10:27:57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

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关于原告所遭受损失的计算容在本文第三部分详述。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影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现在各种影视剧层出不穷,引得大家疯狂追剧。但是大家都会注意到,很多影视剧的侵权纠纷也是数不胜数。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影视著作权都有哪些侵权行为。

影视著作权侵权行为

1、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因此常常一部新剧推出,会看到有人讨论又抄袭谁谁谁的。

2、网络传播权侵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

3、影视周边商品侵权一部影视作品其带来的效益已经远远不止作品放映本身,其原声配乐以及周边产品,例如人物形象、卡通形象的公仔,同剧情的电子游戏,服装等已经将一部影视作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的延长。侵权人也非常清楚的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对于一部热门影视作品而言,会有众多的不法商家将其影视作品的人物、卡通形象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成各类玩具、玩偶或印制与服装、生活用品上,借助影视作品的影响来促进本身产品的销售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要办理计算机著作权转让,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软件受让人的权利,以防转让多次转让权利引发纠纷。申请徐州版权登记需要按照版权中心模板提交转让合同、申请等较多相关文档,建议正通过代理机构申请。

一、软件著作权人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2)完整的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3)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4)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6)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

2、软件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3)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4)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

3、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1)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2)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3)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4)所有提交的资料均一式一份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一份(网上填写),要求:其中"权利取得方式"栏选择"继受取得"-"受让",原登记证书号需填上。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一份。

3、转让方及受让方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二份。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5、《代理委托书》。

三、软件著作权转让、变更注意事项

1、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因为对版权认识的欠缺,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忽略著作权的登记,当商标产生纠纷时,便会对此后悔莫及。版权就是著作权,一个作品自诞生之日起就自然拥有了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不管登记不登记,一个作品的版权都受到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可是登记和不登记的保护结果是不一样的,那么为什么要登记版权?登记著作权有什么好处呢?

版权,在我国法律上也叫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权利的自动产生给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给权利人带来了不安全感。登记制度的设立就是从法律上提供一种制度,对于作品创作有关的原始信息以及权利变动的基本信息进行记载和公示,并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从而为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权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

随着版权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在版权领域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可以说版权登记的作用日益显著。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若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是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更难以收集原始证据,难以确定著作权人,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

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著作权证书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登记版权的好处是什么?以我们著作权登记部负责的除软件以外的作品的版权登记为例,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好处一般有:部负责的除软件以外的作品的版权登记为例,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好处一般有:

1、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采信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从而大大降低相关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2、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3、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4、作为权利证明,通常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目前,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电商平台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有效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文件。

5、是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作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著作权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如海关)备案证明、公司上市资本的证明、授权播放境外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对外付汇的证明文件等。

6、可获得政策优惠或补贴。根据中央或一些地方、地区的产业政策,企业著作权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或支持。

7、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其是展现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8、在评定职称时,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创新成果的证明文件。

未来,随着大家对版权的日益重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范围将会更加广泛,登记版权的好处是什么?在来看看版权对于商标保护的有哪些?

1、可用著作权的在先权利宣告商标无效

著作权的产生是随作品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相比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成功可能性就比较大。

2、著作权对商标保护的辅助作用

商标初创期节约费用

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都有明确的产品类别,如果想全面保护,花费太大。而著作权登记没有商品类别的局限,任何服务行业和商品都受保护,可以防止他人用相同的图形申请注册其他类别商品的商标。

商标、专利审查期间即产生保护作用。

商标申请到注册成功,需要1年左右,而著作权登记只要2个月就能完成。

3、预先谋划,为商标全类注册做战略储备

按照商品及服务的分类原则,目前的商品及服务总共有45个类别,而商标注册是分类注册的。当一个商标在某一类别进行注册时,该商标在该类别是受保护的,但在其他未注册的四十四个类别并不受到保护(驰名商标除外)。因而要使得该商标在任何领域都有独占使用权(即受到保护),应当进行全类注册。

特别是在公司经营项目繁多,或准备在较多领域进行投资时,全类注册尤其重要。有的企业认为目前规模不大,没有全类注册的必要性,但实际上,等到企业把品牌做大做强需进行多元化投资分担风险时,其他类别都已经被他人抢注,这就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4、著作权费用相较全类注册的费用更低。

超高费用是很多企业放弃全类注册的原因,并且商标有十年的期限,到期的续展费用也较高。著作权登记费用较低,并且著作权的期限为50年(著作权人为个人时著作权期限到个人去世后50年),且无需续展。

5、利用著作权在先权利驳回近似商标申请。

当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商标局直接依据在先申请的原则即可将这类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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