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文字作品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徐州邦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6 08:38:52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国在去年的版权登记数量已破400万。虽说如此,但仍有许多人并不太了解版权的相关内容,譬如版权登记需要什么条件,版权申请程序、所需要的材料等。
徐州版权登记需要什么条件?
1、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
2、具有可复制性;
3、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满足版权登记条件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登记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1.申请作品版权登记的程序
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或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2.申请作品版权登记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附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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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文,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上表述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也构成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定罪条件,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加重处罚条件。其中,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著作权侵权犯罪行为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属于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3)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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