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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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徐州邦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5 08:54:44

商标和版权之间有何区别?

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标识,版权是指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的原创保护。两者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从作品诞生之日起就拥有了著作权即版权。无论是否做作品保护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品登记与否直接关乎着作品的保护程度,一旦被侵犯,未做版权登记的作品就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去证明该作品属于自己。而商标需要注册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商标具有无形资产。

当商标和版权受到侵犯时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标注册时间周期较长,版权登记时间较短。

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短视频,也可能因为制作方式、表现内容不同而影响其性质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为“独立创作+最低限度创造性”,因此在个案中,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且体现其一定的选择、取舍、编排个性的短视频就可以构成作品。近年来,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屡屡发生,然而,业界对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有争议。

去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属于作品”案,或为短视频性质的判断提供了思路。因认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快手平台中的“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涉案视频能否构成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制作涉案视频时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涉案视频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当前市场中的短视频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现有短视频均非纯粹的思想范畴,应属于文学或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且无论短视频以何种形式呈现,其一般情形都是以数字形式呈现出的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影像,并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短视频平台或其他平台中进行传播甚至下载。因此,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最关键在于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具体而言,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短视频,也可能因为制作方式、表现内容不同而影响其性质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为“独立创作+最低限度创造性”,因此在个案中,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且体现其一定的选择、取舍、编排个性的短视频就可以构成作品。目前包括抖音、小咖秀等短视频平台均推出有视频模仿功能,即用户可以根据他人拍摄的短视频内容,拍摄具有同样配音效果的短视频。那么,对于模仿他人作品而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呢?

笔者认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决定了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主体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只要作者形成了体现其一定取舍的作品,即便该作品主题与在先作品系相同主题,亦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对同样主题进行模仿创作的短视频不会因模仿而丧失独创性,而如果模仿的内容包括主题和表达,在后短视频作者加入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也不能排除其独创性。短视频在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类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由于短视频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且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和传播于互联网之中,故其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

第二种为其他作品。对于剪辑类短视频,如作者围绕某一主题进行剪辑和组合而制作的短视频,即便其使用的元素并非作品,只要体现了作者一定的取舍、编排个性的,该短视频也可以构成汇编作品,比如,制作者就某位明星多年来走红毯的片段制作经典合集等。

第三种为录像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之下,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和制品两种,短视频由于其本身即是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系列数字化影像,所以,在其不构成作品的情形下,可以构成录像制品。例如对于某一场景的简单录制、或对于日常生活的采集等较难以体现作者独创性的短视频,作者可以作为录像制作者来行使相应权利。需注意的是,短视频中内容的性质与视频本身的性质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如对他人脱口秀或舞蹈进行录制,录制内容呈现出的可能构成口述作品或舞蹈作品,但对于短视频本身而言仍未改变其录像制品性质。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护期满前,软件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期满后,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之前进入公有领域: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著作权的评价是什么?如何评估著作权的价值?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领域,著作权评估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著作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进行合理的评估,将极大地促进企业价值评估和著作权产业及资产评估产业的发展。如何评价著作权的价值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遵循劳动价值论,从生产投入的角度来评价价值,即成本法或重置成本法;另一种是基于均衡价值理论,通过寻找类似著作权作品的市场价格,即市场方法;二是从著作权的需求方评估著作权价值,即收益现值法。本文分别对这三种方法进行了研究。

(1)著作权成本法评估著作权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为著作权价值评估=重置成本×创新率。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获取重置成本在评估著作权的重置成本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当著作权的历史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可以采用财务会计法和指标调整法。无论采用财务会计方法还是指数调整方法,都必须首先确定待评估的著作权的实际成本(历史成本)。关键在于确定哪些成本因素可以包含在著作权值中。正常情况下,可计入著作权值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调查和创作期间的人工成本)、办公用品、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翻译和差旅费。取得历史成本后,按照现行价格标准重新计算材料和人工成本,得到重置成本(财务会计法);或者选择合适的价格趋势指数将历史成本转换为当前成本,同时得到重置成本(指数调整法)。当著作权的历史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时,计算重置成本非常困难。如果著作权的成本构成的结果是明确的,并且每个成本在市场上有相似的成本价,则著作权的重置成本可以由成本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这是成本法和市场法的综合应用。

②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没有有形损失,只能用间接法计量。有两种常用的方法。首先,预测使用寿命著作权的方法是有限的保护寿命。如果每年著作权的经济损失是确定的,可使用寿命与总可使用寿命的比率可以表示为新的比率。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通过专业经验和调查,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如果著作权的使用寿命完全由合同决定,则无需进行预测。另一种是摊销余额法,它使用摊销余额与总成本的比率来计算新的比率。这种方法更适合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著作权评估。在分别计算了重置成本和创新率之后,著作权的值可以使用上述公式进行评估。

(2)为了使市场价格接近均衡价格,著作权的市场法则评价需要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也是市场法则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活跃的市场让著作权交易;第二,最近市场上已经有足够多的类似的著作权交易;第三,类似交易的价格信息在市场上很容易获得;第四,这些交易价格应该是独立各方之间的交易价格。运用市场法的前提是找到具有可比性的著作权交易的价格信息。这种方法简单易懂,但操作困难,因为著作权交易之间的可比性低,交易数量少,很多交易信息由于保密因素难以获取。然而,对于一些成本和收益难以确定的著作权公司,市场法仍然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市场法的基本公式是收益现值法,其评估值为著作权价值=同类交易的实际价格×调整系数。

(3)著作权。它是将著作权工程产生的未来货币收入按一定比例转换为当前货币金额,然后判断著作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该方法以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为评价对象,通过计算著作权能给权利人带来的未来利益的现值来进行评价。从著作权用户的角度来看,以著作权所能带来的效用和收益来评价著作权价值是最合理的,因此收益现值法是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收益现值法的具体量化计算方法与上述商标收益现值的计算方法相似,在此不再重复。收益现值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收益并对未来收益进行贴现来确定价值,因此收益法要求能够准确估计未来收益。但是在实践中,著作权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有时很高,很难确定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寿命、未来特定时期可以获得的收益以及使用过程中著作权的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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