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音乐著作权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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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音乐著作权办理过程

作者:徐州邦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9 08:34:04

一般而言,作者即为著作权人。以下为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可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时,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很多创作者都很清楚。但你知道什么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吗?谈到软件版权保护,相信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软件版权保护的范围有多大。部分原因是这样理解的,但什么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内容?你们又知道多少?许多原创者都是不清楚的,所以软件版权受到侵犯时也不清楚是否受到了侵犯。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电脑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人员或其他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从权利性质上讲,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除此以外,版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例外,因为它的取得不需要单独的确认,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在软件注册之后,软件著作权人就拥有了出版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以及获取报酬的权利。通过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创作者可以获得以上的权利,那么,软件徐州著作权登记的保护内容是什么呢?

一、保护软件版权的主题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版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在法律上享有软件版权的组织。

二、保护软件著作权客体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和相关文档(例如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版权的对象,并受法律保护。

三、保护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上述出版权,著作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等等。

四、保护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者的权利软件合法复制品的所有者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软件合法复制品的人,简而言之,就是通过正式渠道获得合法软件的人。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根据使用需要,将该软件安装到具有信息处理功能的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中;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3.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在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环境中使用该软件或提高其功能性能,但是,经过修改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不能提供给第三方。

五、保护软件著作权转让许可合同的用户和受让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版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某些权利也可以用于专有许可。通过转让或专有许可获得软件版权的人受法律保护。

如果作品署名和版权登记相冲突,一般情况下,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低于作品署名的法律效力。下面小编具体讲讲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冲突怎么处理。

首先,通常情况下,版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构初步经过审核出具的正式证书,具有比其他证据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如果与作品的署名情况相违背,还是应该以作品的署名为第一准则。

其次,主要是因为版权登记证书都是作品完成创作后的一种证明,并不是创作完成时形成的一种文件。因此这种事后对著作权人权利确认的方式,不一定能够全面客观的反映出创作当时具体情况。考虑到申请注册版权的人可能并不一定是原作者,而国家版权登记中心也不能完全保证全部申请登记人的信息准确无误,所以登记证书上所记录内容与作品本身信息显示出来的情况相同,则登记证书可作为补充证据被采纳。若两者信息不一致,则无法被采纳为证据。

网络著作权也是受到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赔偿标准,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想要进行赔偿需要先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网络版权登记所取得的版权证明可以作为有利证据,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要承担怎样的后果?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分为两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大量印刷发行,就可能会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

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

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网络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网络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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