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美术作品著作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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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美术作品著作权形式

作者:徐州邦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2 08:04:33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著作权作品使用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三、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3)公开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精神权利,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其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二是经济权利,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那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著作权人身权(一)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家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是否公之于众往往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作品的方式。(二)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为了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三)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所谓“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至于修改与否,采取怎样的方式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遵照作者本人的意愿,不应强制要求。(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以上四种权利与著作权人(指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

二、著作权财产权:

(一)复制权。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指作者将作品制成有形的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二)发行权。发行权是指作者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是作者将其智力成果提供给社会、满足公众需要的权利,是作者的一项民事权利。

(三)出租权。出租权,又称租赁权,是指作者将载有作品的物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权利,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展览权是指作者享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表演权是指作者享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个重要方面。“现场表演”指的是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

(六)放映权。放映权是指作者享有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作者享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摄制权是指作者享有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改编权是指作者享有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翻译权是指作者享有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汇编权是指作者享有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指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规定的财产权,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规定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另外,著作权人(指作者)也可以将其财产权无偿赠予给他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于继承的范围。也就是说,著作权人(指作者)的财产权还可以由具有继承资格的主体继承。人身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然而又可以相互独立。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享有人身权,而受转让的著作权人一般只享有财产权。

各类型的版权保护期具体是多久?

版权在我国一般称之为著作权,这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于作品来讲,自创作之时起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同时也获得了法律的保护。那么各类型的版权保护期具体是多久?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5、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7、出版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8、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9、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

网络著作权也是受到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赔偿标准,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想要进行赔偿需要先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网络版权登记所取得的版权证明可以作为有利证据,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要承担怎样的后果?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分为两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大量印刷发行,就可能会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

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

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网络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网络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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